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建设,促进协会(社团)建设,使工会协会(社团)成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医科大学工会教职工(社团)是广大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自愿基础上组建创立的群众性组织,在校工会的指导下,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徐州医科大学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促进学校的思想文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四条 徐州医科大学工会教职工协会(社团)由校工会审批。
第五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成立的程序及条件:
1.组建协会(社团)应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2.要制定协会(社团)章程和详细的规章制度并报校工会审阅;
3.协会(社团)的活动经费要有保障、经费来源要明确;
4.组织机构健全,面向全校教职工;
5.活动经费要有专人管理,必须做到账目清楚;
6.协会(社团)人员不得少于20人;
7.协会(社团)活动要有利于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思想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章程内容:
1.教职工协会(社团)的名称(必须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
2.协会(社团)性质的宗旨;
3.协会(社团)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社团)活动的形式、组织纪律、会议;
6.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的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缴纳;
2.通过合法途径的赞助和募集;
3.重大比赛活动学校及校工会的资助。
第三章 会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协会(社团)会员条件:
1.凡承认协会(社团)章程、具备协会(社团)相关专业知识的我校教职工;
2.遵守宪法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服从协会(社团)统一领导,履行会员义务;
4.热心协会(社团)的工作并能积极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会员在参加协会(社团)活动时要注意安全,责任自负;
6.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协会(社团)。
第九条 协会(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1.负责人必须由协会(社团)成员或代表选举产生;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有相关方面的特长和爱好,热心协会(社团)工作,乐于为大家服务;
3.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第十条 协会(社团)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工作建议权、策划权;
2.有权参加协会(社团)各项活动,有权监督协会(社团)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协会(社团)会员义务:
1.认真执行协会(社团)的各项决定,积极参加协会(社团)的活动;
2.认真完成协会(社团)的工作任务,积极宣传协会(社团)的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3.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社团)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定期对教职工协会(社团)工作进行检查,召开协会(社团)工作会议。各协会(社团)要主动接受工作的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 教职工协会(社团)经费的管理:
1.协会(社团)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社团)自主管理和决定支配,所有经费收支应符合财务要求,专人管理,账目清楚,定期向会员公布;
2.校工会每年对已成立的教职工协会(社团)进行考核评优,被评为优秀的协会(社团)奖励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协会(社团),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社团)的取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协会(社团),应予取缔:
1.违反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3.半年内不开展任何工作;
4.管理混乱,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人数少于15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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