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订的《工会法》什么时间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工会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工会法》应于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2.新修订的《工会法》有哪些特点?
这次新修订的《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这次对1992布的《工会法》的修改共有四十四条,新修改后的《工会法》有以下特点:既适应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又突出针对了日益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这两个主要维权手段,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为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强化了具体保护措施,使工会干部可以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会的职能;更好地保护了工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落实了工会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途径,明确了工会调处劳动关系的根本机制;明确了工会经费的收缴范围,强化了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保障了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实现工会职能的必要物质基础;规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
3、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就是对工会性质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会的阶级性。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二是工会的群众性,这是工会一个基本性。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三是工会结社的自愿性。自愿原则也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体现在职工参与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4.什么单位可以组建工会?
《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可以依法组织工会。即在我国境内,可以组建工会的单位有:①企业。这里所说企业是一个外延较宽的概念,既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概括地说,一切生产经营组织都属于工会法中的企业范畴。②事业单位。主要指离校、文化机构、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③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
5.在我国境内什么人可以参加工会?
《工会法》对参加工会职工的条件是开放的。概括地说,参加工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第一,以工资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这里指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其它形式的收入,如有些保险机构的佣金等。《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工会会员必须是劳动者。第二,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在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三,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照《工会法》和有关公民结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对工人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6.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谁来审计监督?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三款规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审查制度,是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需要,是工会经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
7.对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会法》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三十三条从三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款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这些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都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为使这些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便于贯彻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时,就应当吸收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8.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9,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o(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同时,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10。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是什么?
《工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途径可以有多种形式,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为企业兴旺发达提供了可靠保证。
1l、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吗?
《工会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罢免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撤换和罢免是工会会员对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委员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工会会员认为会员代表或者工会委员有违法、违反章程或者失职、不称职以及其他违背会员意志行为的,可以撤换和罢免。但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活动原则办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严格的程序办事。
12.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可以随意调动吗?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各级工会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实行任期制,其选举结果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只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他们的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级工会决定。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13.制定和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可以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吗?
《工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重要社会团体。工会的活动准则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工会章程是依据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据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愿望、要求制定的。因此,制定和修改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14.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设施场所和物质条件由谁提供?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条规定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为同级工会提供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它体现了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机关支持工会,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也是我国的一贯政策。
15.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全国的和地方的产业工会吗?
《工会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这一款规定了产业工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按照国民经济的行业特点,在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开展适合产业特点的活动,反映和解决本行业职工需要解决的共同性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工会职责。
16.《工会法》对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的时间做了哪些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和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个月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这一规定为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脱产的委员开展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17.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怎么办?
工会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它是社团法人,国家法律规定了工会各方面的权益,这些法定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以可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19.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诲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0.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与任职期限不一致的怎么办?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21.企业、事业单位召开哪些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这就明确了企业工会有参加企业召开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的权利,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工会代表职工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能够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这些方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2.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不动产,工会如何处理?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的不动产,是用于工会开展活动和为职工服务,工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果工会的财产、经费和不动产被侵占、挪用和调拨,工会可以要求返还,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23.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应当怎样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由哪些人员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人数对等。
25.国有企业的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是什么关系?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26.《工会法》对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有什么规定?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它规定了女工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及隶属关系。
27.《工会法》对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罢免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28.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工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会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为基层工会专职工会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
29.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一样?
《工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即社会保险制度未改革前,这部分费用(包括离休、退休费、医疗福利费以及离休、退休人员依法应得到的其他费用等)由同级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的这部分费用也由同级财政支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险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县级以上工会离退休人员也按相同比例由个人承担。这条规定有利于稳定工会干部队伍,调动工会干部积极性。
30,国务院办公厅何时转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级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9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各级工会所需房屋仍由同级政府解决报告的通知》,分别对政府为工会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它体现了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机关对工会的支持,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促进了工运事业的发展。
31.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会组织被撤销,其会员的会籍是否保留?
在改革过程中,由于企业的关闭、合并、破产及其他形式的终止,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使基层工会组织失去存在的条件,所以工会组织亦随之撤销。工会组织被撤销了,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32.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工会能否要求纠正?
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法》第十九条作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这是《工会法》赋于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可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代会的决议情况,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3.工会对违反《工会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什么部门进行处理?
《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这一规定,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寻求救济。一是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收案范围,如果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其保护工会合法权益职责,工会请求其依法处理某些违法行为,而不予处理时,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的违反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4.工会建立预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工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这一款是关于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工会经费独立是由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决定的。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才能用工会的经费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工会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本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工作,同时依法接受国家监督。
35.我国乡镇、街道工会发展情况怎么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为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保障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扩展和强化工会组建工作。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工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近年来各级工会领导机关一直把乡镇、街道建立工会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取得明显成效。到2001年6月底全国乡镇已建立乡镇工会37333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90%。到2001年6月底,在全国5079个街道中已有4953个街道建立了工会组织,占街道总数的90%。
36.工会根据什么原则、建立什么样的经费管理制度?
工会经费如何管理、依据什么样的原则管理,这是由工会的性质和工作特点决定的。工会只有独立管理经费,才能真正做到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才能用工会的经费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37.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什么地方讨论通过?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主要手段。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必须反映企业职工的真实意愿。所以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向同级工会通报情况?
为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不仅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也增强了职工群众对工会的信任感。《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9.《工会法》对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做了什么样的具体现定?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是为职工服务、为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的。为了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40.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该怎么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了争议,工会应主动同企业行政方进行协商,力争使争议通过协商解决,这样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经过努力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