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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法》及工会知识问答(二)

    来源:徐医大工会 作者:徐医大工会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11:21

    41.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该怎么办?企事业单位在处分职工时,必须依法进行,工会认为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这样有利于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办事,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2.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事先是否应告知工会?

    为了更好的实现工会的维护职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工会法》规定,企业在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代表)大会的哪些事项?

    《工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44.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将受到怎样处罚?

    为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凡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45.工会在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方面有什么权利?.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避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6.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等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劳动权利的重要方面,也是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以避免事故发生,造成职工伤死亡,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更大损失。

    47.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权,《工会法》是如何规定的?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更好地发挥工会维护职能,《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里的工会,包括基层工会和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行使调查权时,可以派出代表,持有关工会组织的证明。调查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询问有关人员取得第一手资料,也可以实地调查取证,为依法提出工会的处理意见准备事实根据。对工会的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应该予以协助,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48.工会在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工会实现维护职能的重要手段。《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49.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应怎么办?

    工会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参与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50.《工会法》对工会财产的保护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和举办各种为职工服务事业的物质基础。保护工会财产不受侵害,是工会顺利开展活动的前提。《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51.哪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除了代理职工进行诉讼外,还可以从事服务于工会和职工的法律咨询、代书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为工会、职工签订经济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把好法律关,帮助职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以及为工会、职工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52.我国工会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循什么原则?

    参加国际工会活动是中国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工会在国际活动中奉行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53.基层工会专职主席、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如何确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54.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组织职工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5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哪些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听取工会意见,是实现工会参政、议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56.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由哪三方组成?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企业也担负着重要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企业发展,保证社会政治长治久安将发挥重要作用。

    57.哪些地方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在一些企业相对集中而规模较小、职工较多的地方,如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以便最大限度地把职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8.集体合同制度对职工个人而言具有什么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会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赋予了单个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

    59.哪些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60.针对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现象,《工会法》有哪些规定?

    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制定。”

    61.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哪些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62.基层、地方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几年?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63.什么情形下基层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64.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那些工会组织要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66.哪些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67.工会对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负有什么责任?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何时颁布、修订和施行的?

    1950年6月29日,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了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该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会在国家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工会法》,即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二条。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工会法》共七章五十七条。

    69.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是否需要审批?

    按照《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总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自治州、市、县、旗总工会的建立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批准;自治州所辖市、县总工会的建立要报自治州总工会批准。全国产业工会的建立要报全国总工会批准,地方产业工会的建立,应根据其特点报地方同级总工会或者上级产业工会批准。

    70. 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性质决定的。《工会法》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是由职工民主选举出来的,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同时,职代会不是一般性群众组织,也不是政治性团体,它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71.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人数有无要求?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72.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哪些?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是: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拔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73.机关工会实施《工会法》的办法由谁制定?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但不包括军事机关。这些机关工会按照《工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74.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如何处理?

    工会工作人员不严格依照《工会法》办事,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影响了工会的威信,使职工或工会利益遭受损失,必须对其进行制裁。《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如何建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按照《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76.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如何报审?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上一级地方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77.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给予补偿?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78.工会如何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

    《劳动法》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包括派代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承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预防和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等工作。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稳定大局。

    79.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哪些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予以改正?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80.职工如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工人阶级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团结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等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