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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徐州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徐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作者: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15:36

     

    徐医大办2018〕34号

     

     各学院(系)、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8年第2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20

    徐州医科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 号)和《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发〔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工会经费,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经费必须独立使用,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教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由学校计财处在会员每月工资中代扣)。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开支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等方面的支出;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工会对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员的三分之二,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 500 元;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工会自行开展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500 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 600 元。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置。

    各级工会开展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学校工作餐标准执行。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的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生病住院、女工会会员生育、退休离岗、会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500元以内的慰问金。

    4)工会会员去世时,基层工会可给予3000元以内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800元以内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是指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5)对满30年工龄25年教龄的教职工在当年教师节给予500元以内的纪念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以发放500元以内的纪念品。

    6)女工会会员生育,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可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

    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和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活动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1000元。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和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支出。经上级批准,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全校工会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每人不超过500元;表彰的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全校会员总人数的5%,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

    (四)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事业支出。用于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用于工会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四、工会经费管理

    (一)学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江苏省总工会的要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三)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四)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五)工会发放各类奖励、补助、慰问、补贴等,应制定相关制

    度,明确发放标准。制定的制度,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或备案。慰问标准应统一,不得搞特殊化慰问。各类发放应有详细清单,签收、审批手续应齐全。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职工食堂、职工劳动保护、职工教育及行政方面的表彰等,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工会受单位行政委托,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费用应由单位行政承担。

    五、监督检查

    (一)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二)工会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 <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工会经费报销规定

    (一)各类经费支出发票来源真实、合法。发票付款单位应为“徐州医科大学工会”,票面上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附有购物清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的签字方可办理报销。

    (二)各级工会活动支出报销时,需附举办活动项目的通知,内容包括:活动内容、地点、参与人数和活动总结(图文兼备)等。

    (三)校工会发放的困难补助、慰问金及物品、以及各级工会发放的各类奖励等,要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发放标准,报经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备案后执行。发放时应附详细清单,签收到位。

    (四)学校的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实行校工会主席审签;各分工会经费报销时须经该分工会主席审签,最后经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五)工会经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结”原则,活动、项目结束后将所有合乎规范的费用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七、附  

    1.本办法经徐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徐州医科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医科大学工会会员慰问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徐州医科大学分工会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徐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20日印发   

     

    附件【徐州医科大学工会会员慰问补助实施办法(试行).doc】已下载38
    附件【徐州医科大学分工会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doc】已下载23